2006年12月1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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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低价买电动车以收购赃物罪批捕
检察官称4种情形下购机动车可获罪
迟杰超 杨京瑞

  2006年10月的一天中午,以收废品为业的张某在同他人闲聊时,说自己想买一辆电动三轮车拉活,旁边一男子立刻表示愿意卖给张某一辆。
  该男子卖给张某的三轮车有八成新,但没有合法手续,张某以950元的价格买下。在运营过程中该车被失主发现并报案。日前,张某被检察院以涉嫌收购赃物罪批准逮捕。
检察官说法
 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“明知”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。在购买机动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“应当知道”,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。
  1.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;2.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;3.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,没有合法证明的;4.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。
  张某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手续仍然以低价买下,所以涉嫌收购赃物罪。